津职工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

发布日期:2019-06-0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本报讯 (记者庞津昆)昨天上午,记者从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召开的“两项保险” 合并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市医保局等五部门共同印发的《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今起施行。

      发布会上,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主要目的是强化基金共济能力,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主要目标是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工作目标,建立“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主要内容具体体现为“五个统一、两个确保”,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工作思路,主要通过运行层面上的合并实施,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生育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并不废除。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用人单位按照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如原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0%,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5%,合并实施后,缴费比例统一为10.5%,总体费率保持不变,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没有改变参保范围、待遇项目和支付水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主要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待遇和生育津贴。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在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医疗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各个环节上实现统一,不仅可以节省行政资源,还会减轻单位和个人事务性负担,让群众少跑腿,实现公共治理创新和社会效能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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