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5-27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原标题:在河北结婚生娃,你得知道这些

    我省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近日,我省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其中,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最新修正。此前,我省已于2016年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正。

    最新修正的实施细则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1.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与2011年第一次修正后的实施细则对比,本次修正后,实施细则由6章42条修正为6章27条。随着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前实施细则中许多规定都已不再适用,因此在此次修正中均被删除。

    此次修正后的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因生育病残儿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鉴定工作。

    2.符合条件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奖励

    实施细则提到,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依据条例,对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实施细则中明确,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

    条例规定的上述奖励、补助费的来源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3.国家规定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实施细则修正删除了“晚婚假”的规定,同时提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细则还对节育假进行了明确。其中,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怀孕不满2个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怀孕6个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

    4.不符合规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实施细则,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送他人收养的子女,应当计算为其生育子女总数。再婚夫妻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的,其生育子女总数按多子女一方累计计算。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不得因夫妻离婚或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而免征其社会抚养费和免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在3年内分期缴清,但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当事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以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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