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育就医取消“三证”

发布日期:2019-09-1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今后,广东参保人在办理生育就医确认及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将不用提供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妊娠证明等3项证明材料。4月8日,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其中取消的生育就医与生育保险申办的证明材料达11种,将大大“减证便民”。

      不索要:身份证明等3项材料

      在定点医疗机构,如果参保人前来办理有关生育就医确认及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事宜时,以前会要求参保人提供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妊娠证明等3项证明材料。

      根据通知,今后,这3项证明材料不用提供了,定点医院也不得再要求提供,改为书面告知承诺或现场人脸识别,还有政府部门与医疗机构联网信息共享。

      不提供:妊娠证明等医院不再提供

      取消索要的同时,医院方面不再提供4项证明材料,具体是:

      参保人申办有关生育就医确认及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事宜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开具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妊娠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4项证明。

      不再提供4项证明材料后,办理方式改为政府部门与医疗机构联网信息共享、政府部门内部联网信息共享,或书面告知承诺(省外)。特别提醒的是,上述4项确有需要的,本省及省外医疗机构仍可开具上述4项证明材料,将“减证便民”落到实处。

      11项证明材料被取消

      以往,在办理生育就医、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人们会发现,索要更多证明材料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通知,此次多达11项证明材料被取消,社保机构不再索要,个人、医院、用人单位都可省不少事情。

      具体如下:

      不再索要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由公安机关开具;

      不再索要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原由社保经办机构开具;

      不再索要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妊娠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原由医疗机构开具;

      不再索要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这些证明原由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出具。

      社保机构取消索要这11项证明材料后,办理方式改为书面告知承诺、现场人脸识别、政府部门与医疗机构联网信息共享,还有政府部门内部联网信息共享。(记者何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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