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向计划生育家庭发放扶助金

发布日期:2019-06-0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6月3日,记者从合肥市卫健委获悉,根据刚刚出台的合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该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由政府发放扶助金。

      据悉,合肥市级提标后标准为: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月755元,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每人每月925元。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此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合肥市级提标后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310元、21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需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含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各县(市)、区(含开发区)自行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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