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发布日期:2019-07-07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依据文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条款号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颁布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2015-01-01  
    条款内容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条款号 第四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2-04-18  
    条款内容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 第六章 生育保险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施日期 2011-07-01  
    条款内容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 穗府办【2015】41号  
    条款号 第十四条  
    颁布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2015-10-01  
    条款内容

    第十四条 参保人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计发生育津贴:
      (一)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
      (二)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当月起,生育保险基金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五)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申请支付此类参保人的生育津贴,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资料外,还须补充以下资料:
      (一)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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